《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实现改革新突破
  方面实现了新突破。(一)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在《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七条的商事主体登记事项中,不再将经营范围放入其中,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更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同时,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不再成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企业可以先办好营业执照,马上开展业务,然后再去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大大提高了效率。(二)工商注册登记不再提交验资证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更适合小微企业及创新性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三)商事主体登记只需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改变以往商事主体登记时必须登记住所地制度,改为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之一即可,若微小企业在注册时没有住所地,可以登记经常场所,也即“在家也能开公司”,鼓励创业,鼓励微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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