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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保障浅谈《监狱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度,对于特赦罪犯应依法释放,而《监狱法》对释放的规定仅限于罪犯服刑期满,对于特赦犯的释放根本没有涉及;又如减刑的规定,《刑法》规定除了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之处,还必须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条件,而《监狱法》却无这方面的规定。其次,与《监狱法》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细则等规范尚未出台,这就使得作为规范刑法执行活动的刑法执行法律体系得不到完善,监狱执行法律体系的规模效应难以发挥。三、完善监狱人权保障的立法思考与对策(一)坚持科学立法原则,不断完善《监狱法》11年新的刑诉法的修改为我们指明了大的方向,在程序上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权利,修改和完善监狱法也势在必行,在此过程中要坚持理论发展和实践活动的结合,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在兼顾全局的基础上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和内容。同时要注意《监狱法》与其他相关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致,以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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