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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保障浅谈《监狱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已为之的思想。但是,在社会主义法律已逐步完善的今天就不太适宜了[3]。1994年制定的《监狱法》立法规模小,法条简约,只有78条,导致其不能有效涵盖刑事执行活动的各种情况,也未很好的达到预想的目的。(二)程序缺失,规范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无程序就无依据,无依据就无保障,《监狱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程序的确实导致缺乏可操作性。如《监狱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具体怎么保障、谁来保障等现实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又如对于罪犯的申诉,该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及时的期间是多长,不及时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总之,各项规定过于形式和笼统,具体操作没有依据。(三)刑事法律体系不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缺失《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形成了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基石,但《监狱法》与二者在立法上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如《刑法》规定了特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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