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从人权保障浅谈《监狱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吃穿住、受尊重受教育等求,因此国家在剥夺一部分权力的同时,必须重新设定并保障适于罪犯特定身份的权利以满足其需要。(二)罪犯是一个国家的公民的必然存在罪犯普遍存在于公民世界,所以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利的主体不仅包括一般公民,还应涵盖犯罪者,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1]。(三)确认并保障罪犯的人权是改造罪犯的基础[2]从实践意义上来看,只有承认罪犯的权利并给予保护,才能保证罪犯的基本需要,维持罪犯改造的正常秩序,才能教育和感化罪犯,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达到将他们改造成遵守社会秩序乃至积极为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守法公民的目的。二、《监狱法》立法缺陷的分析(一)大而化之的立法指导思想,导致法条简单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活动中始终存在着“宜粗不宜细”的观念。这种观念肇始于建国初期,为保证法制建设的稳定性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而不得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