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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公证的社会学探讨

的婚姻财产纠纷中,来寻找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在案例1中:刘某与王某由恋人关系而共同生活了8年,期间刘某多次向王某提出结婚,而王某却以种种理由暂缓结婚,为此,刘某为了结婚而将自有一套房屋产权经由公证机构公证给王某,而2年后王某却状告刘某,要求刘某履行赠与协约,为此两人走上了官司之路。对于本案中存在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房产公证协议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公证实质要件,而非单方面的赠与行为,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附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在符合相应附加条件时才能生效,而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结婚登记附加条件,所以,该公证所约定的房产不能归属王某。在案例2中,李先生与马女士在婚前登记时,李先生对自行购置的100万房产进行了公证,而婚后马女士发现房子是按揭购买的,仍有50万的余款未付。3年后,两人通过一起做生意不仅还清了贷款,房子也升值到了150万。后来,两人因种种矛盾而吵架,马女士最后提出离婚,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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