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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公证的社会学探讨

的年限进行设定,特别是对于婚后有子女时,对于各自合法权益的保护等;三是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撤销与变更进行规定;四是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中的新增条款要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通过试行后来修改并完善。参考文献:[1]任慧.浅谈我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J].时代报告,2012(11).[2]焦玉瑾.论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制度完善[J].商情,2012(29).[3]梁分,熊海燕.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之解读与探究[J].法律适用,2013(5).[4]陈莉莉.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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