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阳光型政府”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阳光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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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阳光型政府”正处在逐步构建之中,但随着人们对政府信息知情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亟待调整和扩大,条例虽然明确列举了公开范围以及不予公开范围,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明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为原则,申请为例外”的原则十分重要。【关键词】信息公开;公开范围;例外情形“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包括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与参与信息权。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搜集、存储的大量信息”[1]。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信息是公民了解政府动态,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因此,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提升我国政府的公信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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