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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阳光型政府”

义。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状及存在问题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9条到第14条明确列举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从表面,公民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非常广。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导致我国构建“阳光型政府”的过程中失去了群众的信任。第一,禁止公开范围界定不清。从《条例》第14条第4款可知,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但其并未对四者的具体含义明确界定,这就给政府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政府不想公开信息时,就可以此为借口,不予公开。河南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规划局以停车位的规划内容涉及国家秘密而拒绝公开[2],这在现代社会屡见不鲜。所以明确的界定禁止公开范围十分重要。第二,列举式的公开范围具有局限性。《条例》在第9到12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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