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阳光型政府”
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建立更多的信息公开平台,给与公众更多获得信息的渠道,对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三、小结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可知要想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还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具体完善过程应该秉持这样的原则:第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第二,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申请公开为例外。第三,以概括式的公开范围为原则,以列举式的禁止公开范围为例外。参考文献:[1]张明杰.信息民主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J].世界环境,2006(01).[2]李钧德.阳光政府为何遭遇“玻璃门”[N].中国改革报,2006-5-10.[3]杨小军.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03).[4]周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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