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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阳光型政府”

这不仅不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反而会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因为如果某项信息不符合这些规定中的任何一种,又不符合禁止公开的情况,那么行政机关会以此为借口拒绝公开。所以应该将禁止公开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外的,都应该公开。其次,严格贯彻“主动为原则,申请为例外”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仅是形式主义。行政机关应该及时准确地将各种应当公开的信息发布,便于查询,如果制订了概括式的公开范围,那么将会有非常全面的信息公之于众,这样也会减少行政案件的数量,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此之外,涉及隐私并且又与申请人有厉害关系的信息,应该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只需提供初步的利害关系证明,即可获得信息。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应该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诉讼和复议的途径解决。最后,加强监督管理。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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