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阳光型政府”
而不公开负面信息,例如一些重大事件的伤亡人数,贪腐人数。这对维持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要建立一个透明的政府,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此之外,申请公开作为主动公开的补充,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主要途径。但在实践中,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自身利益无直接关系,行政机关在不主动公开的情况下就可依据本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这对于公众的信息公开请求权无疑是巨大的损害[4]。”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建议首先,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提升信息公开的法律位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且会有效的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除此之外,可以与《保密法》等法律处于相同的法律位阶,在出现冲突时可以权衡利弊,防止本应公开的信息处在保密的保护伞下,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其次,在公开范围上,以概括式代替列举式。《条例》中将公开的范围通过列举的方式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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