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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

有利于司法工作的进行和完善,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首要解决的问题。二、“损失”的界定范围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物质性的损失成为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主要是因为本身的直观性,但是非物质损失和以及间接经济损失成为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在这方面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从以下四点就可以说明。第一:要正确认识到渎职犯罪立法的目的性,在渎职犯罪的损失范围进行划分的时候要考虑到非物质和间接经济损失是否包含其中。渎职犯罪是为了打击那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人员。渎职犯罪造成了损失是毋庸置疑的,不管是物质性损失或者非物质性损失,还是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结果都是有“损失”的产生,所以,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理所应当包含在渎职犯罪的损失中。第二:渎职犯罪“重大损失”中包含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性损失,符合法益目的。渎职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侵犯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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