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
刑法原则,也没有起到制裁犯罪的作用。这个观点体现了国家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在大家渎职犯罪当中,也根据实际情况对渎职犯罪的量刑进行调整。而且第以中观点也被大多数人认同,渎职人员在国家机关工作当中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事实,就算是在审查期间对部分损失进行挽回,但是渎职行为已经是事实存在,并且行为人对于损失的挽回也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所以立案侦查前未追回的损失计算在“重大损失”内,并作为最后确定的损失是合情合理的。六、结语对于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我们可以将他化分为物质与非物质、间接与直接性的损失。对于这样的认识必须在大脑里有一个清晰的判定,正确的认识到渎职犯罪的量刑标准,并了解其中的意义,对于非物质和间接的损失认定,可以有效的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渎职犯罪认定产生的问题,使得渎职犯罪行为可以得到刑事追究。参考文献:[1]王杨.论渎职犯罪“损失”之判定[J].时代法学,2011(6).[2]王娅.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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