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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

种观点:如果在法院受理之前,行为人挽回了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损失没发生,最后的认定的损失就不包括之前的损失,不形成犯罪。第四种观点:如果在法院一审判决宣判前,把造成的损失挽回了,那么认定渎职行为中就不发生损失。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符合了司法部门的实践要求,从侦查的环节看,把渎职犯罪人员没有挽回的经济损失当做认定犯罪的依据,利于侦查部门开展侦查工作,在侦查人员可以判断损失行为的情况下才可实行侦查,在立案与追债中的两难命题进行开展工作,在审查起诉和出庭的公诉环中将行为人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在原则上符合罪责自负的刑法,没有违背立法的本意。在我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就是属于犯罪,行为人必须接受刑法的制裁。如果按照其他观点,行为人通过其他手段把经济损失挽回,就可以抵消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不但是为犯罪行为做掩盖更是把犯罪人的责任从客观上转嫁给了国家,不但违背了罪责自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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