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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

是因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导致危险变成损失。(三)渎职罪行为认定注意的问题渎职行为和损失之间是有逻辑的对于关系。政府机关人员有了职责才会发生渎职罪,因为政府机关人员的责任各不相同,所以不同的职责渎职罪是不同的。一个重点损失的产生会伴随着多个渎职行为,所以需要根据造成的损失结果分辨出不同的渎职行为。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因为不恰当的方法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也要负刑事责任,属于渎职罪。五、“损失”的计算期限当前司法、理论界对渎职犯罪损失结果的确定以说明时间段为准、在上面情况下认定为“遭受重大损失”、损失数额如何认定这些问题主要有四个不同的观点[6]。第一种观点:立案侦查前未追回的损失作为最后确定的损失。按照第一种观点,被定性为“遭受重大损失”,要达到在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挽回的要求。第二种观点:在立案时造成的损失,在审查和起诉是其中行为人将损失挽回的,就不构成这项的渎职罪。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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