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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

,就导致另一个危害结果,就做“后因后果”。在刑法上把“前因”和“后果”两者之间的关系,叫做偶然因果关系。因为渎职行为对结果的导致不起到必然的因素,但是没有“损失”结果的发生,就说明肯定不存在渎职行为。简单总结就是有损失必然有渎职,有渎职不一定会造成损失。所以刑法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由于偶然关系导致其他因素的介入,具有刑法意义,有它的特别作用。(二)渎职行为的因果表现从损失开始追究渎职罪的危害,多数渎职犯罪是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一般为两种。一:制造危险。因为渎职行为的发生导致了不应该出现的危险,但其他因素进入的时候就会造成损失了,这也是最常见的渎职罪的构成模式。政府机关人员的渎职把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推到危险的境地,这也是渎职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二:把危险变成损失。存在的危险因为渎职行为的发生变成重大的损失,危险是客观存在,是可以避免消除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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