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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

的损毁,所以因为人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通过行为人挽回部分损失可以进行折抵,按实际情况进行从轻量刑。(三)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根据《立案标准》附则的规定:“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5]。并且国家机关人员渎职罪更多的是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立案标准》对于造成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人民币的,是可以立案追究的,但是间接经济损失主要还是用于量刑情节。四、“损失”与渎职行为存在的因果关系(一)不同因果关系的认定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不同形式的渎职罪有不同的因果关系学说,主要是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学说。因为渎职犯罪的形式的多样性,所以各种因果关系学说都有可取之处,可以解决渎职犯罪中不同的问题。一个危害行为导致一个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的产生,叫做“前因后果”;再和另一个危险行为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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