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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型号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论产品型号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
          ——河北宝凯电器有限公司诉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
                    共2页
                      【摘要】一般而言,产品型号由于缺乏显著性、唯一指向性以及不能形成固定的消费记忆而不能构成指明商品来源的标识。但是,对于低压电器类商品而言,由于其型号命名是由某一机构统一管理,具体命名遵循严格的规则,使得该种产品的型号与其生产来源具有了区别于其他生产者的唯一指向性;该种商品所面向的消费者具有专业知识,习惯通过产品型号来认知产品来源;该种商品在市场上长期销售,使得其型号具备了长期的消费记忆,从而具备了指明商品来源的客观基础,因而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产品型号一、问题的提出(一)基本案情自2000年开始,保定开关厂许可原告河北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宝凯公司)使用第1438315号“宝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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