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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型号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

(BAOKAI拼音缩写为BK)并于2008年转让给河北宝凯公司。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第1438315号“宝凯”商标注册证给河北宝凯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断路器、配电盘(电)、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经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通用低压电器分会审核批准,河北宝凯公司获得了低压电器产品BKM1、BKM3、BKM3L、BKM3ZF、BKW5、BKC1系列产品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证书,并载明该产品企业产品型号的具体含义为:BK为企业代码、W为万能式断路器、M为塑料外壳是断路器、C为交流接触器、5、1、3、3L、3ZF为设计序号。2010年,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与自己BKM1、BKW5等型号相同的“BK”系列短路器产品,其上标明品牌属深圳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宝凯公司),生产厂家为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原告遂公证购买被告产品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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