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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型号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

于电子类产品(如电脑、手机、相机等),在上市一段时间后,某一型号就会因为技术、竞争等原因而停产,换言之,这种产品型号往往在刚刚形成一定的消费记忆后就会推出流通领域,从而无法形成实质的获得显著性。(三)对本案所涉商品型号的特有名称构成分析以上的论述说明,对于一般的产品型号,要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具有种种障碍。然而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产品型号命名是由某一机构统一管理,具体命名遵循严格的规则,使得该种产品的型号与其生产来源具有了区别于其他生产者的唯一指向性;该种商品所面向的消费者具有专业知识,习惯通过产品型号来认知产品来源;这种产品在市场上长期销售,使得其型号具备了长期的市场记忆,从而具备了指明商品来源的客观基础并具备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基本条件。本案所涉及的低压电器,正是符合了前述特征的一类商品。本案中,正如判决书所指出的那样,所涉塑料外壳式断路器是低压电器产品,属我国《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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