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型号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
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三)争议焦点本案中,核心争议在于,涉案产品型号能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我国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竞争法》第五条,即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不难看出,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同样是基于购买者混淆产生的可能性。结合前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定义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商品名称要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要具备两个基本要件:第一,构成知名商品;第二,构成特有名称。以下结合本案具体展开分析。二、知名商品的构成性判断显而易见,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前提是使用名称的商品首先要构成“知名商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竞争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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