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型号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
有的消费习惯,比起产品型号,人们更愿意记忆其他的产品身份特征,除非这种产品的知名度高到让人们记住了它的所有指代标识。第二,产品型号是由生产商自行命名,相对于商标而言,产品型号并没有类似于商标注册那样的统一的审查机关,因此对于某种商品的产品型号而言,一个生产商对某个字母数字组合的使用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并不能排斥其他企业对同样数字字母组合的自由使用,特别是当这种组合非常简单时。因而,部分产品型号会由于同类企业的使用而成为该种产品的通用名称,例如502胶水。第三,产品型号一般是由字母和数字构成,根据组成的复杂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两类:简单型和复杂型。简单的,如笔记本电脑的T400;复杂的,如空调的KFR-35GW/(35570)FNBa-4。不难看出,对于简单的商品型号,由于过于简单,因而就不足以具备足够的显著性,即没有创意和特色,使一般消费者难于记忆从而容易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型号发生混淆,即缺乏对商品来源的唯一指向性,除非这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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