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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姻案件诉讼中的特殊原则

,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感情、伦理道德等多种因素,不能简单依据法律条款作出裁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我国已经将调解规定为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其次,有关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禁止适用调解原则,包括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解除同居关系之诉、离婚无效之诉等。婚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的是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婚姻效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婚姻关系确认案件不允许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后,婚姻撤销之诉中,适当运用调解。对于婚姻撤销之诉是否允许调解,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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