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姻案件诉讼中的特殊原则
,既然婚姻撤销之诉的事由涉及当事人主观意志,与第三人和公益关系不大,应当适当允许当事人达成协议②,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缓解决纠纷。二、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我国普通民事诉讼的审理是以公开为原则③。但是,婚姻案件涉及夫妻双方的私生活,公开审理将使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等暴露在公众面前,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当事人自尊和隐私的侵害。目前,我国公开审理原则的例外包括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其他的婚姻案件是否要公开审理,需要当事人申请,由法院依职权自由裁量,这对婚姻案件当事人的保护程度远远不够。鉴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我国婚姻案件诉讼应当确立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相反的原则,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例外规定可以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案件合意进行公开审理,也可以公开。”三、确立职权探知原则婚姻案件涉及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处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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