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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姻案件诉讼中的特殊原则

则、辩论原则在婚姻案件诉讼中的适用受到一定限制。不仅如此,为追求客观事实和实质正义,在婚姻案件诉讼中,应确立职权探知原则。职权探知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未主张的事实,法院或法官也能认定;法院或法官的行为不受当事人自认的拘束;法院可以依职权广泛收集证据。其实,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婚姻案件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职权探知原则有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通常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案件。据此,在婚姻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官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四、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婚姻案件涉及的是当事人间的感情问题,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案件事实真相,而且,当事人当面对话,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和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婚姻案件诉讼中,应明确确立直接、言辞原则。具体而言,直接、言词原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在证据方面,应重视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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