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姻案件诉讼中的特殊原则
存在之诉等等.②陈爱武.人事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70.③我国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④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参考文献:[1]陈爱武.人事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龙翼飞.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J].法学家,2007(1).[3]郭美松.人事诉讼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4]王礼仁.家事案件审判体制改革之构想——以婚姻案件审判现状为背景[J].法律适用,2008(11).[5]程新文,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J].法律适用,2007(8).[6]蒋月.构建婚姻家庭诉讼司法调解制度[J].甘肃社会科学,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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