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

关于盗窃罪问题的规定一直存有争议。根据该规定,对于累犯,不需要达到盗窃数额10000元的巨大标准和60000元的特别巨大标准,只需分别达到7000元、50000元即可被认定为“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分别得以提高一个量刑幅度。但按照高法解释,对累犯升一档量刑的前提是犯罪数额必须已经达到巨大和特别巨大的起点,累犯这一情节只能在已经达到的量刑档次里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江苏省高法的意见违背了高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精神,使得累犯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同时发挥了补充数额不足、提升量刑档次的双重作用,因而被普遍认为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2013年3月份以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江苏省《关于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相继出台后。根据这两个规定,在江苏省,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即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