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

可构成盗窃罪。但如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次盗窃,且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对之前的盗窃前科是仅作为入罪门槛进行评价,还是既作为入罪门槛又评价为累犯,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研究。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内涵长期以来,人们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就存在不同的理解,人们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同一事实是否分别能在定罪、量刑中被多次评价和使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分为两种,因此形成了两种观点。做出否定回答的形成了否定说,即认为同一犯罪构成事实在定罪时被评价了的话就不能在量刑时再次被评价。定罪情节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已经使用过一次,如果在量刑的时候再次使用这一情节就是重复评价,因而应予禁止。[1]这是因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功能不同,不应将二者混淆。做出肯定回答的形成了肯定说,这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