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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

其中又可分为完全肯定说和部分肯定说。前者认为所有的定罪情节都必然可以在量刑中再次使用。因为,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活动中两个前后相连、彼此衔接的阶段,定罪量刑是一对不可分离的过程。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无法定罪何谈量刑。同样在量刑时也难免考虑定罪时已经考虑过的犯罪主体、犯罪数额、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等因素。因此,不能因为某一情节是定罪情节,而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就说这是重复评价。[2]后者承认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存在部分重合和交叉,但仅承认重合交叉的部分可以同时作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使用。因为作为定罪情节时注重的是该事实的基本方面,作为量刑情节时,着眼于该情节的具体实施内容。[3]笔者认为,否定说过于简单、机械地看待和划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将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完全对立起来,忽视了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完全肯定说也过于片面。部分肯定说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具体指出在何种条件、意义或范围上某一事实可以同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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