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
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予以使用。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涵义,必须认识到定罪根据和量刑根据之间存在区别。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而量刑的根据既包括定罪情节,也包括量刑情节,因而,量刑根据具有两重性的特点。但这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因为同一事实两次被评价的目的并不相同,在定罪时被评价是为了确定行为性质,在量刑时再次被评价是为了确定量刑起点。综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并不禁止将同一事实在定罪量刑中多次使用,这是前提,但更进一步的是它禁止对同一事实做同一层次、同一角度、同一侧面的重复评价。我们应注意到在有些情况下,某些因素或事实在表面上看似受到了重复评价,但实质上每次评价的角度不同,因而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例如针对犯罪主体犯罪时为17周岁这一事实,在定罪时予以评价是从其已经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角度进行考虑从而得出可以入罪的结论,而在量刑时则从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角度进行评价得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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