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
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论。虽然犯罪年龄为17周岁这一犯罪事实在定罪量刑时都予以了评价,但因为两次评价的角度、目的不尽相同,因此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三、结论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在江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2000元的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本次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时,本不构成盗窃罪,但因存在五年内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前科,使其本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因此,这里的“五年内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作为定罪情节使用了。根据笔者之前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内涵的分析,在量刑时虽不排斥将这一情节作为量刑起点使用,但如果根据这一情节将行为人评价为累犯从重处罚的话,则属于对同一犯罪事实做了同一层次、同一角度、同一侧面的评价,因而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五年内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情节再次评价为累犯。参考文献:[1]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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