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暴力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犯,主要客体是财产权、次要客体则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的主次之分在法条章节的位置安排中也能够准确体现。显而易见的,刑法中的犯罪定性的主要依据是主要客体的性质,抢劫罪在侵犯财产罪的内容中,因此主要客体就是财产权。而财产权和生命权的比较中,很明显生命权又高于财产权。一般来说,在财产与生命两者间进行选择,人们通常会倾向于生命,在法律的体系中,人的生命权也是最高级别的,因此维护人们的生命权是首要重点。在抢劫行为中,故意杀人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此时主要客体就变成了生命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也会相应变化。因此,抢劫实施故意杀人依旧判定为抢劫罪是完全错误的。犯罪的目的并不能够唯一决定罪责的性质,当行为已经超越目的行为,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时,继续坚持以犯罪目的定罪,就会打破罪刑相适的刑法原则。(三)在刑法针对抢劫罪的描述中,虽说没有对“致人死亡”局限为过失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