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暴力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罚相当,罚当其罪,充分表现刑法的正义性。(五)将抢劫行为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杀人行为划等号,将前者认为是抢劫罪的从属行为,混淆了两罪的概念如此一来会让人产生错误的理解,认为财产权在生命权之上,法律首要保护的权利是财产权。这是错误的做法,也是不具备可行性的。不论是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虽说它们都有暴力行为,这是其共同点,但都有自己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且暴力的性质和危害是有本质差异的。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对他人生命权的剥夺,罪名的成立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没有影响上的联系;抢劫罪则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顺利抢夺他人财物而实施的威胁和制止反抗的行为,不含故意杀人行为。三、抢劫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综上所述,在抢劫行为实施前后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区分下列情况:为了抢夺他人财物,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杀人动机为获取财物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成立抢劫罪。实施抢劫后,为毁灭证据逃避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