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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问题研究

’基本概念,违反了‘契约法’最基本原则,以不够严谨的思考和推理创造了所谓的在缔约当事人间非不受其拘束、对其他共有人效力未定的买卖契约。追根究底,一切问题在于未能完全明辨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但该司法解释并非出自德国民法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是基于《物权法》第15条物权变动之区分原则而作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并无必然联系,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是区分对世权与对人权的逻辑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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