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小产权墓地自由流转符合物权法立法精神
地,是指由乡(镇)提出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的墓地。《殡葬管理条例》:“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农民将这种原本针对本村本地村民使用的墓地对外经营出售,从而获取利益。而与之相对,所谓“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小产权墓地与小产权房有许多共同之处:两者都具有农村集体性质的,都只针对本村村民,且其本身盈利性不强。小产权墓地的产生原因也与小产权房很相似。首先,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小产权墓地产生的根本原因。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为二元土地所有制度。村委会集体及村民个人在法律上只有利用土地从事生产的权利,如果要用作他用,需要先将土地所有权性质转为国家所有。伴随土地资源的商品价值逐步显现,土地市场价格远高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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