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小产权墓地自由流转符合物权法立法精神
收、征用土地所需补偿款。这种价值实现轨迹为集体土地的利用提供了巨大的、潜在的商业机会,受经济利益的刺激,集体土地所有者容易将土地向市场非法提供。由此导致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组织在“集体所有”的庇护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行使“行政管理权”,利用“行政权”“审批”、“许可”、“开发”,并由此产生了小产权墓地。其次,社会因素是小产权墓地得以产生的一个现实原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或民政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拥有合法的产权手续。就全国范围内看,城市公墓价格一直处于攀升状态,与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的滞缓形成鲜明对比,当前,墓地价格远超房价,小产权墓地明显有着某种满足廉价殡葬需求的合理性。最后,利益驱动,处罚力度不足是小产权墓地产生的直接原因。墓地买卖作为一种高回报产业,而将农村公益性墓园面向城市居民来开放,更加能够从中获得一笔高价值的土地增值收益。对于小产权墓地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相应的处罚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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