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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小产权墓地自由流转符合物权法立法精神

地位和发展权利”的立法精神做出正确理解。在有关国家政权支柱的问题上,不得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否则,就相当于动摇了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如今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旧发挥着向我国9亿多农民提供18亿亩“保命田”以及农民“安居”的基本作用。如果动摇了这一基础,那么,将动摇全社会的支柱。因此,限制小产权墓地自由流转是为了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平。(二)严重的城乡分化和贫富差距导致不能放任小产权墓地自由流转加剧的贫富差距和城乡分化在当前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倘若允许小产权自由流转,那么大规模的土地兼将随之产生,拥有巨大社会财富的城市,拥有巨额社会财富的金融财团,将最终主宰整个社会土地资源,因此,如何实现对土地进行集约管理的问题提上日程。“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公益性墓地”,不只是担心这种形式会导致城镇居民因乱占、滥用农村集体土地而不利于耕地保护,不只在于保障农民生活,防止因变卖土地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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