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小产权墓地自由流转符合物权法立法精神
成农民流离失所,究其根本,却在于维护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保障对土地进行集约化管治。三、现阶段对小产权墓地的改革措施对现阶段非法性与现实合理性互相交织的小产权墓地,如果仅仅简单地“叫停”取缔,或者消极纵容,那么,均不是最恰当的做法。(一)从供需两头并进解决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规范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对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干预、管理。为满足群众基本需求,针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应当采取严格的政府定价管理,执行低收费政策。然而,要想切实地改变小产权墓地现状,有关部门还需要及时公开公示经营性公墓的定价过程、使用管理以及规划目标等情况,针对乱涨价和违规建豪墓等行为,进行必要性干预,以确保价格合理的经营性公墓的供求相当,尽量抑制小产权墓地市场需求。另外,还应当继续加大对农村经济的补贴,积极说服并有效引导村民,促使公益性墓地能充分满足一般村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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