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
共1页
作者简介:陈佳品(1987-),女,吉林长春人,北京政法大学研究生,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摘要】破产法第132条对在破产程序的清偿顺位上,劳动债权相对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性采用“新老划断”的态度。本文通过对劳动债权与别除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对二者的受偿顺序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得出在破产法中应当确认别除权优先性不可动摇的地位,实行别除权优先之下的劳动债权有限保护的结论。【关键词】别除权;劳动债权;优先性;社会保障2006年8月27日,我国颁布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生效。《破产法》的第109、132条对劳动债权与别除权实现的优先受偿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即在《破产法》生效后,在《破产法》颁布前形成的劳动债权优先于别除权,颁布之后形成的劳动债权则不具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