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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

有优先性。一、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理论之争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在实践中,享有破产别除权往往是指金融机构,对债权设定担保等优先受偿的方式是金融债权人在经营活动中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和有效保障。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针对别除权与劳动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法律人士主张劳动债权应优先于别除权受偿,应为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其主张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对职工的权利保障已经成为国际惯例;金融债权人贷款给企业,就应作为利益共同体承担企业经营失败可能带来的风险。另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应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首先,《破产法》不应推翻《担保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次,劳动债权应该优先保护,但是将劳动债权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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