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
最后,破产程序中若不能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金融业带来各种问题,增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成本、危及金融安全将是最终出现的结果。在我国一方面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资产难以消化且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劳动债权的拖欠也违背我国的立法精神。因此新《破产法》采用了这种过渡性的做法。解决劳动债权向来都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我国国情和现有的社会问题,劳动债权的平稳解决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二、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现行规定之介评《破产法》第132条以时间为界规定了劳动债权与享有别除权的债权的清偿顺序的有限性,即自2007年6月1日以后,破产人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形成的劳动债权,依照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别除权的标的)受偿。《破产法》作出该规定也有其合理的依据:在《破产法》颁布前形成的劳动债权大多都属于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彻底的解决,所以采取了一些特殊手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