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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

权益,而不是采取简单的劳动债权绝对优先。通过这样的债权实现原则,相当一部分的劳动债权在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前就能得到清偿,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设计中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可以设定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即在《破产法》中应当确立这样一条规则,即劳动债权并不能全部优先于别除权而优先受偿,应当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数额限定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根据国外的破产案例来看,限制劳动债权优先权数额能带来两个很明显的有利的结果,一是防止劳动债权数额过大,其对别除权构成的风险可预测也可预防,对整体的破产程序影响也不是致命的;二是该规则潜移默化的增强劳动债权人的维权意识,一旦劳动债权拖欠时间过长、数额过大,劳动者可及时行使劳动报酬迫索权。由国外的成功破产案例不难想象,该规定避免了延长破产时间、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过低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综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破产法》也可以作出相应修改,对劳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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