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
  为民商事法律之特别法,也不能与民法之基本理念相违背。笔者认为,劳动债权不应该全部列在有担保物的债权之前给予优先清偿,但也不能由此削弱对劳动债权的保护,完成保护劳动债权的任务根本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制度。三、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规定之完善建议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引发的争议,实际上与对现有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有关。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下大量职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障体系,或者虽然参加,但是欠缺统筹费用,对劳动债权不采取特殊保障措施,显然难以为社会接受。所以,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建议,即《破产法》中别除权优先性之规定不可动摇,实行别除权优先之下的劳动债权有限保护。别除权的意义不是针对劳动债权而是未设立担保的一般债权。将劳动债权放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其他债权之前优先受偿,是兼顾了社会的公平,符合破产法的基本精神和一般原则,并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通过建立职工支付保障基金的方式保护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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