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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盈利性停车场丢失的责任认定

善停车场内部机制建设。明确规定设立停车场最低准入金额标准及相关设施配备的最低数量限额,同时提高员工职业能力及素质。(二)制定全国性《城市停车场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尊重车主与停车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双方间无合意或合意不明时,以法律形式明确不同类停车场在停车合同上的法律性质,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三)各地完善地方性立法地方政府可根据自身具有的特殊政治、经济、社会意识等原因对《城市停车场法》作出适当变通规定。利用多样的形式,诸如政府限制定价,交警划区负责,招收义务协助人管理停车场等,同时还可以设置新的保险险种来保障车主与停车场的利益。参考文献:[1]杨遂全.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不能忽视的100个现实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0.[2]刘立锋.对停车场机动车丢失的民事责任分析[J].法学杂志,2004:59-60.[3]陈昊博.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合同的法律性质之反思[J].剑南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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