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盈利性停车场丢失的责任认定
  收费凭证,起不到任何的限制作用。其次,保管合同中保管费用应以保管物价值来确定,而停车场对任何牌子的汽车收费完全相同,价位只因车型或地段而有区别。由此认定停车收费收的是场地使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一般的停车场无特别注意义务,自然除明显的暴力盗窃或抢劫车辆丢失外也就没有赔偿义务,除非停放车辆的土地一同丢失,而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因此无论停车场方是否自始认定双方间不成立车辆保管合同,总之在缺乏明确合意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车主与停车场间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最后就现实而言,许多城市制定停车场管理办法时都明确了发展停车场目的在于“改善道路状况,防止乱停车”,这证明停车场的价值在于解决车辆乱停放问题,而非车辆无人看管。综上所述,将机动车在盈利性停车场停放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无论从合同法法规还是从现实状况而言都是公平合理的。四、停车场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一)政府严格盈利性停车场准入机制加强停车场规范化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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