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盈利性停车场丢失的责任认定
  票走人,此时车主会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与停车场方面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停车场因为收费自然就承担起了对自己车辆的管护义务,但是停车场方实际仅为车主提供了一处可停车的空地。从保管合同实践性特点分析,双方之间既无共同关于车辆保管的合意也无实际交付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该合同成立。将车停入停车场为什么不能认定为是交付呢?原因在交付是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而占有本身指的是对该物实际上的管领、控制。所以如果双方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的话,车主要么须将本车钥匙交付停车场,(个人认为交行驶证不能认定为交付,因为无行驶证的车辆仍可被开走),要么须从停车场处取得停车凭证,该凭证不得为简单的定额发票或收费证明,其所起必须是凭证取车的作用。现实中,交车钥匙的情况可以说不会发生,因为车主方不会愿意为了认定成立车辆保管合同而使自己的车辆处于一种被他人控制的状态。而对于凭证取车方式,车主从停车场处取得的大多是税务局统一印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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