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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盈利性停车场丢失的责任认定

取,而后者则可能因不同地区或政府的定价而有区别。二、现阶段机动车停放的实质原因当前随着各大中城市车辆的迅猛增长,原先的“停好车别丢”模式早已转变为“停下车万岁”模式,相比考虑车停在某处是否安全而言,车主烦恼更多的是什么地方可以停车。原因的产生一方面是时下“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则是车主们大多给车投了全险,解除了丢失的后顾之忧。同时政府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也相对放低了专业停车场的准入门槛,这一举措可以提供就业岗位和缓解停车问题,但缺失是使停车场相对来说设施简陋,没有足够的人员配备做到对车辆的有效保护,而在此情况下要求停车场方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笔者认为是不公平的。三、机动车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认定笔者认为停车收费合同应属场地租赁合同而非车辆保管合同。首先车辆保管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不是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在实际生活中,通常是车主将车放入停车场后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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