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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盈利性停车场丢失的责任认定

车场方面的运用,体现了《合同法》第365、367和374条中关于保管合同的目的、实践性、以及保管人过错责任等特点。车主方主张认定此法律关系。停车场须履行保管行为,承担保管义务以保证车辆的安全,否则在丢失情况下需承担相应责任。(二)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场地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凡当事人无须取得所有权,且该物非消耗物时,均可适用此合同,该合同属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停车场方认同此法律关系。即停车场方的义务仅在于提供适合停放车辆的场地,相对而言责任较轻且易于实现。(三)两种合同关系的区别1.合同性质与合同标的:车辆保管合同性质是财产保管,合同标的是保管行为;而租赁合同性质是财产租赁,合同标的是物,即租赁财产本身。2.对机动车辆的实际控制:车辆保管合同基于实践性的特点是以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而场地租赁合同则无此方面要求。3.收费:前者通常以保管物即车辆实际价值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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