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颌骨骨折致张口受限的法医学伤残评定1例
  咀嚼习惯改变,从而影响关节功能[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根据张口受限的程度,其伤残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4.6.2.e款: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2)4.7.1.c款: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3)4.9.2.f款: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4)4.10.2.j款: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2]在法医临床伤残评定实践过程中,判断张口受限的程度,严格来说是以患者大张口时,其本人食指、中指和无名指三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所测得的距离而定,但因张口度的距离具有一定的个体差异性,故稳妥的办法是以大开口时,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能否并列垂直置入食指、中指和无名指以及并列垂直置入上述三指的指数作为判断依据。根据此方法,张口度可分为以下几种:(1)正常张口度:大开口时,患者本人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可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2)轻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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