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矜老”:刑事宽容制度透析
在立法中对老年犯人放宽减刑、假释的使用条件,对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视情况以保安处分替代刑罚处罚,对服刑中的老年罪犯,若关押一段时间后确已丧失再犯能力,应及时采取减刑、假释,并做好老年罪犯的出狱安置工作,确实落实老年罪犯的生活保障,做好狱内狱外的衔接工作,防止其再次犯罪。四、结语一项制度的设立,必须在历史中寻找其合理性,任何制度都必须根植于一定的社会文化当中,一旦通过历史的方法在自己的文化中寻找到制度的合理性依据,我们就可以肯定这种制度。纵览我国刑法立法史,“矜老恤幼”是我国传统的用刑思想,几乎我国历代的立法都有体现,对老年人的刑事宽容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传承,我们今天的老年人刑事特别规定也是其延续。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进一步加深,为了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刑事案件,希望将目光聚集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上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可以对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加强研究,期待我国完善对老年人犯罪特殊保护的条款。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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